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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18 浏览次数:185

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学生应征入伍前须到各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入伍通知书正式下达后,须将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在籍学习时间不得与服兵役时间重复计算。
二、学生退伍返校应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应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退出现役通知书及保留学籍手续到各学院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并于第二年春季正式入学。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代替大学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实践》等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记载。
四、学生复学后继续按原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原则上不转专业。
五、非毕业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尚未修完的专业核心课程,须在办理复学手续后补修,考核合格方可毕业;毕业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如果已经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学分的,办理复学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毕业手续。
六、学校为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1年,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注销学籍。
七、其它学籍事项按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