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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9-18 浏览次数: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武昌职业学院章程(校内试行)》(武昌职院〔2013〕59号),学校设立武昌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评议与审议机构,并且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在具有副高级(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职称、学术上造诣较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民主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调离和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审议学学术及科研工作的中、长远规划
第六条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第七条科研、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和科研、教学成果评审
第八条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受理并调查处置师生学术方面的投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一条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十二条承担董事会或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工作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与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只有到会人员达到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才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如果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有建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权利,有在全体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对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有表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必须遵守本章程,有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义务,有接受学术委员会授请工作的义务,有承担保守不宜公开议事内容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时,应该向主任请假。
第十九条 委员应该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表率,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监督,加强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议事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该建立本单位的分学术委员会,并且接受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