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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3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培育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不断提高人才培训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 16号)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基础与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原则和内容、专业设置、专业调整、重点专业建设、专业评估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以提高专业发展水平为目标,通过专业建设的规划、设置、调整及重点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成一批产学合作紧密、内涵深厚、特色明显、质量过硬、具有示范作用的高水平品牌专业,带动学校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逐步形成适应武昌、光谷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势专业群,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服务。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和教学学院分级管理的方式,教学学院负责专业建设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宏观统筹与监控管理。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结构优化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形成合理的专业体系。
第六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和学校办学的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和扶植社会面广、教学基础条件好、专业特色突出、师资力量强、办学效益好、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优势专业。
第七条 坚持注重质量的原则: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以校企合作及产学研联动为引领、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口、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实训环境建设和学生专业技能的打造为抓手,切实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
第八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完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机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建设、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教学资源库建设等。
第九条 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围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发展趋势,突出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先进、独特的发展理念,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促进专业竞争力和发展优势的形成。树立专业的质量内涵与品牌意识,吸引社会优质生源,促进本专业招生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认真分析产业,行业,企业及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能力要求,制定符合职业岗位的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专业的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和合作发展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通过建立一套高标准的,以社会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满足学生就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课程体系,包括课程标准、评价体系、课程教案、教材、教学指南、实训指导书、课程软件等在内的课程包,实现教学内容与真实项目结合、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结合、评价体系与职业标准结合。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养、共享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宜、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探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专业教师的教学组织形式,建立新的教师评聘与培养机制及网络化、数字化的教师资源系统,形成课程基本设计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主要由校内专任教师负责,专业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以多元开放的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内涵建设,推进“四位一体”、独立核算、自主运行、校企共管、开放共享的一系列校内外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创新“校中厂、厂中校”等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经营模式,不断提升校企长期稳定、共赢合作的专业的内聚力与竞争力,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创建优质条件。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机制建设。切实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需求,结合专业实际,量身定制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方案,与区域内的知名企业、骨干企业建立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关系,推进学校、企业双主体办学和社会积极参与教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创新。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服务要求。专业建设要重视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培养,以培养一批动手能力强、技能水平高、职业素质好的高质量毕业生,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为根本目标。同时要充分利用专业教学资源,加强专业与产业、行业、企业关联的科技研究,重视专业发展与产品开发、技术改良、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社会服务相结合,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联合校内外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一批可拓展、可辐射的共享型教学资源库,包括专业介绍、培养方案、教学环境、网络课程、实训培训项目、测评系统等数字化资源,为学校师生、企业和社会提供资源检索、信息查询、资料下载、教学指导、学习咨询、就业支持、培训服务等,带动全校乃至区域的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以教学学院为主,学校统筹。专业建设是各教学学院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教学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统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各教学学院应对所属每个专业分别确定一名专业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第一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学院的领导下,对专业建设负总责。
第十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求,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五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体现“立足武汉市,面向武汉光谷及周边区域,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按照“服务社会设专业、依托行业建专业、校企合作强专业”的专业建设思路,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十三条 教学学院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原则上专业年度招生规模应不低于60人。
2.有拟申报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需求调查报告、专业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管理文件。
3.新设置的专业应以学校已有专业为基础,具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4.增设专业应在教育部颁布高职专业目录范围内搞定,申报专业名称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目录执行。确需设置国内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按照教育部有关管理要求申请进行专业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申报。
5.增设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需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专业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6.拟调整名称的专业,原则上在原专业所属类别代码内进行不跨类名称调整。确需跨类调整的,应申请撤销该专业,并按新专业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7.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要求变化,以及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再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灵活设置专业培养方向。专业培养方向名称不得为已有高职专业名称。
8.学校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年度增设数不超过4个。各教学学院年度申报新增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现有专业连续3年以上招生数不足20人的,应提出撤销申请;专业年平均实际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教学学院,每增设一个新专业,原则上必须同时撤销一个现有专业;
第二十四条 申报(调整)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3月组织申报新专业,教学学院提交申报新专业报告。
2.教学学院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1)教学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2)高等学校增设高职高专专业申请表;
3)拟申报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需求调查报告、专业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管理文件。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10日前对新专业召开专题会议,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
4.获准由学校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5.教务处于6月30日前将当年的新专业申报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新专业首届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限制或停止招生。
第六章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分一般专业和品牌特色专业两种类型,品牌特色专业主要包括校级示范性建设专业、省级“产业计划”专业、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省级示范建设专业、国家专业服务产业建设专业等类型,教务处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带动全面的原则开展建设。各教学学院应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业内涵,努力形成专业特色和品牌。
第二十八条 品牌特色专业的申报立项。品牌特色专业是国家、省和学校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过程中开展的专业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在人才培养、产学合作、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社会服务等方面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树立品牌,创新特色。
经各教学学院申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遴选,省和国家教育机构评审立项,并开展建设。
第二十九条 品牌特色专业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学院承担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在建设过程中,要把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常规教学管理结合起来,把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固化到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过程中,并为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进度的安排,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提交研究和改革试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项目研究进度报告及最终成果报告。
第三十条 品牌特色专业的监督检查。根据各个品牌特色专业项目立项申报书的年度计划,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不定期地对建设期内的品牌特色建设专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予以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限期整改,经专家检查整改情况合格后,予以年度建设经费投入。验收不合格将停止资助并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同时追回资助的所有存款。
第三十一条 品牌特色专业的终期验收。专业建设期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终期检查,对达到项目建设目标的品牌特色专业提交到项目立项单位予以正式验收,并协助专业建设学院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对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品牌特色专业,不予结项,限期整改,并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事故,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团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武昌职业学院专业(课程)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承担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工作业绩,作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一。参与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教师,在职称评聘、优秀教师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规划、设置、调整的相关经费由各教学学院教学经费支出,不另设专项经费。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评估结果对建设较好的专业进行奖励,并对其中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具体资助经费数额根据申报立项审批的情况由学校安排建设经费。
第三十五条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在额定范围内,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建设调研、资料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业论证评审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权由专业建设项目组支配,终费管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各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本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专业所在教学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进行宏观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八章 附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