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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2 浏览次数:29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8年,我厅印发了《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等学校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的通知》(鄂教学[2008]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8]18号)。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转学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和转学工作,促进了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健康发展。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面对严格规范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一些人转而以转学为跳板,借种种理由实现其择校目的;有的中介参与转学环节,从中谋取利益;极少数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违规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有的高校审核转学理由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和程序办理学生转学手续。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损害了群众利益,同时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安全稳定隐患。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转学人数总量控制。各高校每年转出转入学生总量继续按照中央部委高校、省属本科高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3‰,独立学院、高职高专学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5‰的要求执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转学总量控制要求,开展每一年度转学确认工作。对年度转学人数已达到当年控制数的高校,学校一律不得签批报送转学材料。
二、严格审查转学理由和条件。各高校要坚持转学理由正当、充分,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从严审查转学理由和条件。对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以申请转学。以上原因提出转学,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便就业”、“就近入学”、“专业兴趣爱好”、“便于亲友或家人照顾”、“照顾家人”等均不属于转学理由。从2011年1月开始,高校要严格审核转学理由。凡转学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省教育厅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转学工作程序要求。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1月4日至1月18日,7月10日至7月25日。各高校要客观真实、完备详实地提供转学学生的材料。学校不得违反转学工作程序要求,将转学材料交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个人转递。逾期报送、材料不完整、学生本人和其他个人递送的转学材料,省教育厅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违规签批学生转学、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程序转递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其情况采取联动处罚措施,并向全省高校通报。
四、严格禁止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各高校要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严禁先借读后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或非本校录取、以转学为目的的借读,应坚决清退。高校违规接收学生借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校负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事端的,省教育厅除对学校采取联动处罚措施外,还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学工作的集体领导,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办理流程,严格实行转学工作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个人。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密防范和坚决查处个人和非法中介假借学生转学名义敛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六、实行转学信息数据管理。为进一步严格审核转学学生资格、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省教育厅对转学工作实行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各高校通过“学籍异动管理系统”录入转学学生信息并生成电子数据,连同报告、转学材料一并传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七、建立学校转学工作人员备案制度。各高校要明确签批的校领导和办理报送转学材料的工作人员,详实填写《转学工作人员备案表》,并于9月10日前告我厅高校学生处(见附件)。从2011年1月开始,省教育厅将只受理学校备案校领导签批、备案工作人员报送的转学材料。今后,凡学校转学工作备案人员变动,应事先书面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段旭辉,电话:027-87328045,87328013(传真)。
附件:转学工作人员备案表
二〇一〇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