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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01 浏览次数:3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活动、科研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科研处管理的各科研活动经费,及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它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校有关科研预算经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合同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科研费等。校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根据下达部门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费配套;纵向科研项目中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根据项目的类别与层次提供适当的经费资助。对单项配套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后酌情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教学研究经费和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武昌职业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按每千字60元计发稿酬,校内约稿稿酬按每千字100元计发;校外约稿,适当给予稿酬。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加工试制费、技术协作及人员培训费、现场试验费、新技术引进费、调研费、论文出版费、通讯费、交通费、评审鉴定费、辅助人员酬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研究进度划拨,由科研处下达经费通知,由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簿。项目经费支出凭经费使用账簿报销。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和项目合同(协议),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科研处、财务处有权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对已立项的校级课题和未获资助的上级立项纵向、横向课题,经学校审定后将予以一定经费支持。
1.对我校已立项的一般课题,予以3000元资助,重点课题予以5000元资助,开题后付50%,结题后付50%。
2.对未获资助的上级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按照校内重点课题标准予以5000元的资助,有资助的上级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按照1:1配套资金予以资助。开题后付50%,结题后付50%。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由科研处受理的项目申报费、查新费以及特定项目的调研、咨询等费用,由科研处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一定程序、手续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每个项目组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的报账必须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相关仪器、设备,需事先提出申请,经院(部、处、室)同意,方可购置。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后,持资产登记单和发票在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实行单项核算,不得超支。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据实报销;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科研处签字在项目经费中可报销10%以内的招待费(含餐费)。
第十五条 各类课题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科研经费册到科研处核账,办理经费清理手续。对于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后期将不予经费资助,并对已资助的全部追回。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职业学院科研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