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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2-24 浏览次数: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书院,含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含在途期间)所发生的城镇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会务费、业务培训费、交通意外险(单位统一购买的除外)、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附加、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及自驾车补贴。
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理事单位或会员年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从其他支出中开支。
出差期间经事前批准发生的接待费在招待费中开支,不得在差旅费中开支。
因公临时出国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我校工作人 员出差前必须按规 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武昌职业学院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才能予以借款或报销。审批单 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回程时间、乘坐工具、目的地、预计出差时间及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 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我校财务处须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章 城镇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镇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城镇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
第十条 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房租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级、教授(正) 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普通标准间。
第十三条 校级、教授(正)住宿费标准根据地域(经济水平)不同,按上限不超过400元/人/天,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按上限不超过280元/人/天。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结合我校地理位置,武汉市市内指的是武汉市中心城区(含开发区)。
第六章 自行驾车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经批示同意选择自行驾车出差的按照自行驾车补助标准执行。
具体依据如下:
自行驾车补助标准=驱车往返起止里程数×1.2元/每公里。
第二十条 自行驾车期间路桥费及停车费凭据报销,日期及地点需与事实吻合。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出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且不得跨年。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需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城镇间交通费凭据、住宿费票据,参加会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费审批单、城镇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镇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驾车补助。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镇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驾车补助。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自驾车出差,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或城镇间交通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驾车补助。
其他无法提供住宿费或城镇间交通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驾车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如果会议通知注明费用自理的,则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当日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参加校外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人事、教务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只报销城镇间交通费、相关培训费用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教师带队住厂实习、实训,途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住厂期间按照每天每人30元给予伙食补助费,如企业协议注明含餐,则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的招生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招生处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