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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1 浏览次数: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报销行为,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学校资金安全,规避经济风险,防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发生,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票据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销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经办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销事项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报账员仅对财务报销程序承担工作职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报销审批原则

学校在日常办学活动中形成的所有经费支出及款项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审批流程: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对全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监管责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于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支出应不予受理;对不规范、不合法、不真实的报销票据,应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费用支出,应退回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一般应在事项结束后的一周内办理报销审批流程,特殊情况下,可在业务发生后一内报销完毕。超过报销时间的应写情况说明,由校领导进行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支管理

个人借款的还款、冲账周期不能超过30天,超过30天未还款、冲账的,暂停该单位报销业务,报请有关部门缓发或扣除个人收入,并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个人借支具体管理规定见{武昌职院行[2022]11号}文件。

第四章报销规定和细则

办公用品、日用品、耗材、材料、配件等购置费资料印制费、广告制作费等的报销,应出具详细注明所购商品明细的发票。发票未注明商品明细的,应提供供货单位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有供货单位名称的送货清单、超市收银条、电子商务类网站订单等。明细清单应明确显示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供货单位等信息。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细则

1)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自驾车补助费等。

2)因公出差应逐次报销,一事一填,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飞机票需提供发票或行程单)、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3)校级、教授(正)住宿费标准根据地域(经济水平)不同,按上限不超过400元/人/天,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按上限不超过280元/人/天。

4)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去外地(武汉市外)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在武汉市内因公外出期间无伙食补助费(学校规定的招生期间除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5)出差人员选择自行驾车出差的按照自行驾车补助标准执行。具体依据如下:

自行驾车补助标准=驱车往返起止里程数×1元/公里。自行驾车期间路桥费及停车费凭据报销,日期及地点需与事实吻合。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上一季度的差旅费最迟不得超过本季度首月末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报销时间最晚不能迟于次年1月31日,超过次年1月31日的不予报销。

附则

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昌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武昌职业学院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