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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4-04 浏览次数:1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 教师(含教辅)及相关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 处以200元罚款 ,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处以400元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取消参加当年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非教学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记入相关人员业务档案,作为两年内职称评聘的参考。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其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否则单位主管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对各自的教学工作进行日常常规检查,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程序: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2),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程序: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3)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3),由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发。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1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