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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3 08:00:19 作者:it005 点击:19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教务处、各学院(大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大队)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负责本学院(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大队)可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面、准确、真实地确定本学院(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人数。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学院(大队)、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四章 认定对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即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现在叫脱贫不稳定家庭和边缘易致贫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在学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3个档次。

(一)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5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自身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为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2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属于城镇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7.在学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简称《认定表》,见附件3)。

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校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大队)。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第十二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和《认定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和《认定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全部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大队)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大队)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学院、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大队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大队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以及《认定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省资助中心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确保第八条规定的1-6类认定对象的确认权利,自愿放弃确认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欠费期间,购买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等奢侈品的;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七)擅自在外长期租住民房者;

(八)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后,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九)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八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院报告,并申请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各学院(大队)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三)各学院(大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学院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校落实追缴欠费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贯彻以学生为本,对学校及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地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大队)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