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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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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浏览次数:272

各二级学院:

为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促进毕业生尽快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校内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
于2017年3月19日前,各二级学院应通知“五类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并收齐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附: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社会孤儿证明(社会福利证复印件)、烈属证明(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残疾人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收款凭证,以及学生本人与低保享受人、烈士的直系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等。
(二)初审公示。
由校企合作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表中所填的银行卡号必须为本人的汉口银行卡号。
2、孤儿证明、残疾人证明必须为学生本人的。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需要准备的材料:
提供低保证首页和年审记录复印件,若无年审记录需提供领取低保金的流水至2017年1/2月份。
低保证签发日期非2016年1月1日之后,则需提供低保年审记录或领取低保金的流水至2017年1/2月份。
若低保证不能反映亲属关系就需要补充户口复印件,包括户口首页、户主页、低保户主页(若低保户主与户口户主不是同一人,必须提供)、学生本人页或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享受低保政策且无低保证的,请按照附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准备证明文件。
4、助学贷款需提供合同及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和合同时间需对应,且应有助学贷款字样)的复印件。
5、请提醒毕业生注意材料上交时间、按时上交材料,公示之后我校将不再协助申请。

附件:$$$/UploadFiles/ZNBM/2017/3/2017313105334.rar

校企合作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