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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5-11-18 浏览次数:207

2015年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
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