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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30 浏览次数:3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和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须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董事长、院长为组长,分管财务、监察、审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中心,设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处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资产、后勤保障处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讨论、审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审定采购计划、采购程序和规则;讨论决定、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监督专项采购与招标工作,批准采购合同等文本内容要件。
第八条 招投标中心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董事会授权组成,具体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收集并审核各单位需求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拟定项目采购工作计划;建立采购价格系统,掌握市场价格波动,确定采购方式;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竞争性谈判;拟订采购合同商务性条款并对采购合同的商务条款进行洽谈、审查;负责采购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的品目和限额以及协议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第十条 凡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须学校组织招标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凡采购金额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须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联合采购申请部门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小额度的零星物品采购。凡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项目采购业务,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进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一)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填写下一年度《一般设备采购登记表》和《仪器设备采购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汇总,制订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 校内各单位在填写《一般设备采购登记表》和《仪器设备采购登记表》时,应写明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写明特殊要求。
(三)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或变更采购项目。校内各单位根据最终采购计划项目,按照缓急程度标明各计划项目的需求时间,便于资产管理处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标、采购时间表。
第十四条 申请采购项目部门须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招投标中心备案,安排具体招标采购时间。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三)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意见;
(四)拟订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并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五)确定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六)组织开标、评标,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会签合同。
第十六条 对捐赠的项目,如捐赠单位或个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超过合同价款10%的一般项目或重大项目都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其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还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帐手续。
第五章 采购市场准入范围
第二十条 法人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外国供应商按国家规定准入。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商品供应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合法经营资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信誉良好;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公司或代理机构或自然人须拥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在准许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六章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已连续3年在学校项目招标中中标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投标,至少应间隔1年方可重新参与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董事会授权组成。 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资产管理处、相关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货物的外观、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验收要严格按验收基本要求及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单并签署所有验收成员名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含)以上的,由相关技术专家与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项目验收小组和个人要对所验收的物资负责,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必须送学校监察部门备查。基建、维修等建筑项目工程可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由招投标中心和使用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物资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文件由招投标中心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校内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算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章    投诉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招标采购监督机制,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校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举报,对所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学校应给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上级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暂停采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
(二)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
(三)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者;
(四)在采购中接受回扣、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五)能集中大批量采购,却分散成小批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审计者;
(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不合格者;
(七)不经审计或不在审计后规定的时间内采购,造成经济损失者;
(八)遗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
(九)强加不合理技术条件,设置门槛,扰乱招投标公正性者;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
第三十五条 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货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将终止其向我校供货资格3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