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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5 浏览次数:4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依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内部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常设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直接管理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相关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的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需要时,审计处经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条学校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原则上保证每年每人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完善、督促执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审计处主要对学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

(二)学校和下属部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各种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学校和下属部门对外投资项目;

(七)学校和下属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学校有关下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二级部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和下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和下属部门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会议,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同意,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学校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处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按照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指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方案研究会,查阅有关资料,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鉴定审计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需要作出审计决定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对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领导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仍有异议,可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在上级审计机构未答复期间,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取得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向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将全部审计资料登记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室,学校档案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学校审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增收节支、坚持原则、反对浪费方面作出贡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在审计工作中为学校追回资金、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奖励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