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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1 浏览次数: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我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察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加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助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学工处、宣传部、审计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各党总支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总支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组成。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的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的行政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校级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才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和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总支书记对本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院、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规定》第七条所列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学院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同时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学院中心组、党员师生学习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切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负责分管部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对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做好榜样;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解决分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达到自我要求,互相监督,廉洁治校、和谐进步的目的;

(七)、认真做好干部的考核工作,如实评价和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积极配合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工作;

(八)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肃学院人才引进、干部任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校务公开等规定,带头做好廉洁自律,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九)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和执法部门做好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系、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和第七条的责任内容及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对学院各系、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察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对各系、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情况和建立落实系务公开制度情况。

(三)结合实际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四)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受理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和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工作情况。

(六)教风、学风建设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组织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具体步骤如下:

(一)考核小组查看有关制度、计划、会议记录及接待和处理信访举报情况的材料等。

(二)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进行个人述职。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职称晋升、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12月30日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政领导班子向上级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校级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除《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者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任人唯亲,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私利,或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或上级纪委监察处追究责任;各系、处(室)负责人违反责任规定由院党委、行政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纪委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校党委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给予诫勉处理,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暂行规定》(鄂发〔1998〕6号),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院党委提出,院党委或组织部负责实施;需要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将责任分解到具体责任人,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