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导航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规章制度

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371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

未持有规定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在门卫登记,并自觉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境外新闻从业人员入校采访,应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党务工作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应遵守《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校。

第八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者交学工部门和保卫处严肃处理。

第九条供学校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休息的公共宿舍,不得供与学校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不得男女非法同居。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公寓管理人员和保卫处应责令相关人员离开宿舍,并报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等,安装者应当报学校有关校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务工作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组织、批准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应对活动的节目内容审查、负责。

违反此规定的,保卫处可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在校内举行集会、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各单位或社团举办的宣传等公众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活动的情况。
  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并报保卫处备案。

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对损害学校财产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应爱惜学校的房屋、设施、设备、道路、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因不当行为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进入校园经商应有合法执照及其它手续,并经后勤集团批准,依法经营,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制度;商业网点应设在指定地点;有关资料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队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严禁在校内乱搭、乱盖、改建、扩建房屋;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施工队人员严禁在校内住宿,违者由保卫处强行拆除违章建筑,责令施工人员迁出校外。

第二十条外来经商人员、施工人员须在保卫处登记存档其个人基本资料。

第二十一条进入学校经商、施工及其它活动的人员,不得伤害、滋扰、侮辱、欺骗学校师生员工,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文娱及其它活动秩序,不得损害学校财产。违反此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聘用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当事人不得继续在校内活动;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学校有权停止肇事方继续在学校的经商、施工或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行驶、停放;进入学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按学校交通标示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服从校卫队管理。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注意安全,严格限制时速;出现交通事故,概由机动车驾驶者和连带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精神,师生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遛犬。教工住宅区限制养大型犬,自养宠物犬需办证,并按时防疫。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防火安全规定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严禁在宿舍、住宅私自存放危险品;

(二)禁止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源;

(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四)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五)消防器材或设施应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六)遵守消防管理规定,消除火险隐患,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畅通;

(七)发生火灾、火警应据实报告有关部门;

(八)装修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

(一)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禁止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五)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