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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199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
未持有规定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在门卫登记,并遵守《武昌职业学院出门制度》。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境外新闻从业人员入校采访,应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应遵守《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校。
第八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者交学工部门和保卫处严肃处理。
第九条供学校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休息的公共宿舍,不得供与学校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不得异性同宿。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公寓管理人员和保卫处应责令相关人员离开宿舍,并报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学校保卫处许可。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等,安装者应当报学校有关校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校办公室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组织、批准活动的院、系、处级单位负责人应对活动的节目内容审查、负责。
违反此规定的,校卫队可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及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学生活动和教职工活动的组织者应事前分别向学工处和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
集会、讲演、报告会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法律、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对损害学校财产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应爱惜学校的房屋、设施、设备、道路、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因不当行为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进入校园经商应有合法执照,并经保卫处、校产与后勤保障处批准,依法经营,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制度;商业网点应设在指定地点;有关资料应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此条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学校。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队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严禁在校内乱搭、乱盖、改建、扩建房屋;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施工队人员严禁在校内住宿,违者由保卫处强行拆除违章建筑,责令施工人员迁出校外。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外来经商人员、施工人员须在保卫处登记存档其个人基本资料。
第二十一条进入学校经商、施工及其它活动的人员,不得伤害、滋扰、侮辱、欺骗学校师生员工,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文娱及其它活动秩序,不得损害学校财产。违反此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聘用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当事人不得继续在校内活动;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学校有权停止肇事方继续在学校的经商、施工或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行驶、停放;进入学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按学校交通标示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服从校卫队管理。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注意安全,严格限制时速;出现交通事故,概由机动车驾驶者和连带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