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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16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分管学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处长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保卫处治安消防科在编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保卫处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责任人为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分管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消防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三)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协助处理;
(六)协助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当事部门(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该依照消防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及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当事部门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消防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重点部位及其管理措施应交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配合保卫处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依法提供扑救火灾的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挪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丢失或损坏由本部门(单位)负责。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保卫处要按照消防法规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工作,依法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内用电管理部门要对全校电线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摸底、建档,对电线老化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及时更换;对线路短路、易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火花和电弧等,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电线线路和设备引发火灾。
第二十一条图书、资料、档案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照明灯具,要按防火规定进行安装,防止因灯具表面温度过高引燃可燃物而发生火灾,对存放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部位要安装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及用电管理部门要定期联合组织对全校高层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设施进行检查,谨防雷电引起火灾。
第二十三条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等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要注意消除静电的危害,防止静电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严格火源、火种的管理:
(一)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蒸煮食物或烧物品;
(二)有易燃易爆物的仓库以及煤气罐存放处,要严禁烟火;
(三)校内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焚烧杂草落叶和杂物,焚烧时须有专人在场负责防火安全;
(四)严禁在树林中及附近吸烟、燃火;
(五)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火、鞭炮。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应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消防法规规定的内容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进行演练。
第五章 奖
第二十六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校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