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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371

武昌职业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校的防火工作 校董事会、党委、行政 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四级防火责任制度,即:校、各二级单位、科(室)、岗位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全体校领导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防火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员工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各二级单位员工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
1、 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 制定消防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
4、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防火工作小组的任务
1、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负责对单位师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3、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 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5、 向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报校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日程,与本单位的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防火岗位责任制。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同学校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各科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特别是对重要科室、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安全;
5、建立与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6、组织本部门的科、室人员每月对所在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7、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8、负责本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
9、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事先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检查认为满足消防管理的条件和要求时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竣工资料应当报保卫处存档备案;
10、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 各科室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科长是本科室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全科室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科长负责与本部门岗位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对本科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全体人员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自救、互救;
3、对本科室的教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建立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训练考核制度;
4、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防火安全措施,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要建立防火工作日志;
5、管理好本科室的消防器材;
6、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8、负责组织本科室的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落实整改火险隐患。
第十一条 各岗位、各工种的负责人为该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1、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具体贯彻学校及主管上级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做到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2、管理好单位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
3、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4、保管好岗位区域的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工作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
6、发现火情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7、电工、焊工、木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保卫处防火工作职责
1、在校、处领导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全校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草拟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审批全校各种临时用火,会同后勤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用火和新建、改建大的装修等项目的审查。负责对向外出租场所的安全审查。制定隐患整改计划;
4、指导全校义务消防队,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5、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负责对全校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及维修更换,提出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7、对学校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执行学校防火奖惩制度;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配备、维修、更新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工作小组指定专人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并上墙明示。
第十五条 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分别由各楼宇和责任区域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对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进行每日巡检。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需增配消防器材,应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经保卫处核查后给予配置。为防止非标准消防器材产品流入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配置、更换灭火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如有损坏需要报修时,应及时上报保卫处予以维修,并将设施器材损坏、维修及维修完成情况上报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部门负责新建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结束时向防火办公室的交接工作,在交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图纸和保修期间的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同转交。
第十九条 学校防火办公室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灭火器材的购置、配备、更新换药、维修维护以及对各单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辖区内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丢失和损坏现象(除自然损坏外),部门领导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要求赔偿,如未找到当事人,则由辖区内消防器材保管负责人承担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罚款、开除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依法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