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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278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处(室)、公司、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人数500人以上。具体包括: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全国性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新生入学报到;
(六)其他大型活动。
由团委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学生日常活动除外,此类活动期间的安全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院(系)、处(室)、公司、群众团体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填写《武昌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批准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第六条 校外单位来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填写《申报表》,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第七条 校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须按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办。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活动。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时,除填写《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流程、规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来校车辆、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第九条 各院(系)、处(室)、公司、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承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吵闹、抛扔物品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或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五)禁止在活动现场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的,或虽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或引发伤害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武昌职业学院保卫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