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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554

武昌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更好地做好我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暂行办法》、《高校保卫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明确二级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五、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列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内容。

第二章

六、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设立专用奖励基金,与学校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发放。奖励分为“优秀部门”和“优秀个人”两类。

(一)优秀部门指校内各院、系、处级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

(二)优秀个人指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

七、治安综合治理优秀个人与优秀部门的奖励:

(一)安全稳定奖:面向全体教职工,无事故,可以奖励100元;

(二)安全稳定优秀奖:奖励500元,按职工总数10%评选;

(三)优秀部门:奖励1000元,优秀部门的二级责任人奖励500元。

八、“优秀部门”评比条件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真正纳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健全,各项措施落实稳妥,成绩显著。

(三)各院、系、处级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一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

(四)教职工法制观念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九、“优秀个人”评比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有创新,在维护校园综治工作中贡献突出。

(二)在维护政治稳定、校园安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且成绩显著。

(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私财产和师生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

(六)不畏强暴,坚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冷静处理危急事件,有突出功绩。

十、批准权限

(一)优秀个人

1、各院、系、处级单位优秀个人,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授予。

2、二级治安责任人优秀个人,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授予。

(二)优秀部门

1、各院、系、处级单位优秀部门,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校党委批准授予。

第三章

十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予以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者“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时效一年,“黄牌警告”时效半年。

(一)对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任务,以及学校布置的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传达贯彻或者不检查督促落实;各院、系、处级单位内部责任制不建立或不健全,内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各院、系、处级单位发生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不安全因素或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街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校园稳定或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本部门在组织大型活动时,缺乏周密部署,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教学或基建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对治安隐患长期失察,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对本部门违反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纠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

(十)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十一)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二)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发动组织、赌博等活动的。

(十三)其他应予处分的行为。

十二、“一票否决”或者“黄牌警告”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十三、“一票否决”或者“黄牌警告”决定实施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通知被否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纪检、监察部门。

对被“一票否决”或者“黄牌警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取消有关集体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取消有关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优资格。同时扣发部分或者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十四、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