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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20 浏览次数:988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昌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 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日,事假不得超过15日。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确因身心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二) 自主创业需要的;
(三) 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
格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入 学资格届满10日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按当年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本学年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本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年
第十四条 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学生因休学创业、参军入伍等情况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两类:课程学分和活动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修完后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标准)。
活动课程学分是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能竞赛、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活动,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而组织的各项活动而获得的学分。活动课程学分分为素质拓展学分、技能学分和特长与创新创业学,参照学校学生学分手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应依据课程教学标准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卷考、机考、过程性考核、论文、作品等形式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定的课程,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并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纳入诚信学分,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获得荣誉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审核转学
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学期末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学生达到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参加公派的支教、志愿者项目、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三)女性学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时间不超过2年);
(五)因创业、参加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或学校组织开展的项目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执行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者;或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或者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学生或者监护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学生本人,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学校认定,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素质教育或其他课程考核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换发毕业证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采取学籍学历、教学成绩、学费管理等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认定毕业学生资格,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生享有参入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学校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和谐学习、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偷盗、赌博、非法借贷、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建立校学生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简称共青团),学生会和共青团接受学校党委领导。鼓励学生在学生会和共青团的组织和指导下,在校内建立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提倡学生自主管理,为学生会、有关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寝室,申请校外住宿须经家长同意签订有关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物是每个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学校的公物和公共设施是师生学习、生活的物质保障,学生有爱护公物和正确使用公物的责任,养成爱护学校一草一木的自觉性,学校实行损坏赔偿的财产管理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品,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设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的违纪处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日。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有关学院评议、主管部门或校长办公会审核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工处团委及相关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质量管理与工作督察处。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