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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昌职业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昌职院行〔2014〕79号

发布日期:2016-11-20 浏览次数:306

关于印发《武昌职业学院财务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武昌职业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昌职业学院

2014 109

武昌职业学院校部办公室2014109印发

武昌职业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有关财务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健全财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财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财务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武昌职业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党群办公室、校部办公室、干部人事处、财务处、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部办公室,负责财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财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财务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财务信息公开指南、财务信息公开目录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请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校财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二)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三)学校预算、决算经费情况和受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管理规定和申请与发放情况;

(五)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

(六)学校经费来源、财务年度报告、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年度经费决算等。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公开财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对财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按照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原则,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新闻发布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党员大会、全校教职工大会等其它相关会议;

(三)学校通报、公告、会议纪要或简报;

(四)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财务信息拥有的部门公开;

(二)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财务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或可能涉密的财务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财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更新。财务信息公开指南明确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等,财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务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学校已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非本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以学年为报告期间编制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湖北省教育厅。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还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学校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本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组织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考核工作。学校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学校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方法和组织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财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的;

(四)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