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导航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规章制度

武昌职业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293

武昌职业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鄂教思政〔2005〕4号)和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教思政〔2011〕8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实行学校领导、部门统筹、院系为主、专家参与四级网络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文体通识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校医院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成员,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校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厅各项心理健康工作政策,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心理健康工作的决定。
(二)统筹领导和协调心理健康工作,制定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教育计划。
第四条 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心理健康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等具体事宜,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和日常心理咨询。在此基础上,中心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文体通识部负责教学与研究工作,推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建设,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促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的提高。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在全校范围内通过网络、专题讲座、活动等多种方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引导大学生树立现代健康理念,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
(二)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的方式,帮助大学生正确面对发展性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引导他们走出迷惑,完善人格,优化心理品质。
(三)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安全信息员开展培训。此外,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建立新生心理档案,筛选出心理危机个体,有潜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加强跟踪辅导,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提前预防、有效干预。
第五条 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组成,同时明确1名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心理辅导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的指导。工作小组指导本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安全信息员等学生组织,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落实全校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中心通知,调动学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关注心理健康知识的意识和学会自我调节的方法;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讲座及团体活动。
(二)协助中心搜集学生资料,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水平,注意发现和协助解决个别学生的心理问题,协助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
(三)定期举行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安全信息员座谈会,督促和检查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富有成效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积极配合中心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和后期跟踪访谈工作。
第六条 责任到各个辅导员,辅导员是与学生有接触的直接对象,主要内容有将学院的心理教育活动具体执行,完成学生在校期间的心理健康要求,保证每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其主要职责是:
(一)辅导员配合中心、各学院做好新生入校时的心理普查工作,中心根据普查结果将情况反馈给二级学院,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基本情况访谈,填写《____级新生访谈记录表》,特别关注家庭情况复杂、曾经罹患过精神疾病、以及SCL-90测评结果呈预警状态的学生。
(二)学院根据辅导员的访谈情况,将需要关注的学生反馈到中心,其余预警内学生在中心统一建立心理档案库,中心对学院反馈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访谈,建立个人心理档案,根据专业的心理咨询对学生进行分级关注,辅导员根据学生不同的级别来进行心理访谈,谈话要求如下:①根据学生不同的定级程度每月谈话的次数不等,一级关注每月谈四次、二级关注每月谈两次、三级关注每月谈一次;②辅导员谈话内容需要有针对性,主要针对学生的近期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或者个人发生的负性事件;③谈话内容要充实,以叙事性为主,避免采用过于简单的谈话记录。
(三)辅导员对心理普查结果中问题特别严重及经过中心访谈反馈情况特殊的学生,特别是曾经罹患过精神相关疾病还需做到以下工作:①告知家长学生心理普查的情况,以及学生在校的情况,保持良好的联系;②开具三甲医院关于学生精神正常、能正常上学的相关证明;③学生本人写下承诺书,保证在校期间不会做出自杀或伤害他人等恶性事件。
(四)辅导员按照中心的要求于每学期初和每学期末对心理普查中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返校和离校情况排查,每个学期对休学和退学的情况及时跟进。特别是对因精神原因离校后返校的学生,需要三甲医院相关的证明,同时还需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署返校协议。
(五)各学院各班级在辅导员的带领下每学期开展不低于两次的心理主题班会。
(六)辅导员负责挑选和培养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安全信息员,指导他们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拉近同学间的心理距离。在学生中形成助人自助的友爱氛围。
(七)积极参与中心组织的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工作及教师心理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高校大学生自杀调研资料表明,每年春季开学后的三周内、五一长假及假后三周、秋季开学后的三周均是大学生自杀高峰期。此段时期为需要对学生密切关注的时期。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重复出现的学生应特别重点关注:
1. 有自杀未遂史或自杀企图与计划者;(危险性排名:本人多次自杀未遂>本人一次自杀未遂>直系亲属曾经自杀成功(父母、兄弟姐妹)>亲身目睹过他人自杀>听说周围有人自杀成功)
2. 曾患抑郁症及尚在治疗者;
3. 曾有妄想或其它精神病症状及尚在治疗者;(除妄想外,幻视及评论性幻听也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需要加以关注)
4. 人格偏执者;
5. 近期失恋者;
6. 意外怀孕或近期堕胎者;
7. 情绪长期低落不与人来往者;
8. 有生理缺陷或长期患病;
9. 极度贫困者;
10. 学习困难及不能毕业者;
11. 近期丧亲者;
12. 极度自卑或自感生活能力低下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