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导航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3-10 浏览次数:217

需武汉市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的业务:
(一)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东湖分局)存档。
(二)现金申报
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
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需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的业务:
(一)继续治疗
工伤人员的继续治疗,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3两份(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疗意见,经辖区社会保险处审核盖章)、前次治疗出院小结复印件。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受理时间:每工作日
(二)转诊转院
工伤转诊转院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5两份、能证明病情的相关病历及化验、检验、检查材料等。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转工伤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在院结算;转工伤非定点医院,需垫支医疗费用,到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表2、表5复印件、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病程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
费用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旧伤复发及康复治疗
因旧伤复发、职业病需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申请审核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4两份。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四)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工伤人员的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表6两份(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工伤人员就医时需垫支现金,诊疗完成后回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报销,其结算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2两份、表6复印件、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病程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的工伤人员,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审核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表9两份。
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费用领取
工伤医疗及各项待遇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需提供盖单位财务章的正规收据一份,附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每月11日至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