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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职业学院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7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条 招聘工作程序:

(一)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需求,结合部门编制提出用人计划。

(二)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部门汇总、拟定学校人才招聘计划。

(四)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

(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六)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

(七)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试名单。

(八)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复试(含试讲、能力测试等)。

(九)人事部门将应试合格人员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录用名单。

(十)人事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结果发录用通知

(十一)特殊人才、高级人才聘任可以特事特办,直接由校董事会领导或校领导面试面谈考核,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各部门要因需设员、以岗聘人,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历材料: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职称证书。

(四)岗位所应有的相关证书。

(五)个人履历书。

(六)有职人员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复印件不予退还。

第六条 应聘管理岗位者,需有相关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参加面试;应聘政工岗位者,需有相关学院、学工处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参加面试;应聘教学岗位者,需有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参加面试,应聘者试讲由教务处组织,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及不少于2名专业老师参加审听。

第七条 录用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认真学习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人事部门就其对规章制度的知晓情况作出文字记载,并交本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聘用制度

第八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代表学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新聘教职工首届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续签第2届3年期固定期限合同;第2届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双方经平等协商决定续签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 新聘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第十一条 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前1周,需由本人写出转正申请,随同试用期工作总结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其试用期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转正意见,随同本人申请和总结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签署转正、定级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岗位调整,由人事部门协调,应以有利工作为前提,在尊重部门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意愿与部门、学校安排有分歧时,教职工应服从部门、学校安排。

第四章 入职与离职制度

第十三条 新聘人员报到时,需携带个人资料到人事部门办理入职手续,经人事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相关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合同期未满提出离职时,需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待交接工作清点无误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坐班制。非教学岗位教职工工作日必须坐班;教研室主任一周不得少于3天,其他专任教师一周不得少于2天。

第十六条 教职工考勤采取指纹考勤的方式进行。指纹考勤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统计、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坐班人员迟到10—30分钟计迟到1次,早退10—30分钟计早退1次;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依次类推,单月累计。非坐班的其他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界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旷工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四)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脱离工作岗位者。

(五)本人要求调动期间未经允许借故不上班者。

(六)坐班人员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又未及时上交书面说明的,按旷工1天处理。

(七)在休假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备案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者。

第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须提交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或书面报告,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条 因病、工伤、产假等须另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获准的,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凭证明材料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二十二条 请假时间少于半天的按半天计,超过半天的按1天计。

第二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在1天以内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1天以上3天以下者(含3天),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3天以上者,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教师请假,除所在学院审批外,还须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否则无效。

(五)副处及以上干部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超过三天以上的,须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

请假条经批示后留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次事假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0天,其中在校工作年限不到2年的,年累计假期不得超过7天。

第二十五条 请病假:

(一)教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须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历原件、复印件及病假证明方为有效。

(二)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还需要继续病休者,需由所在部门派员与患病教职工一同到定点医院复查取得有效病假证明,否则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四)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第二职业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五)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学校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在校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60%。

(二)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70%。

(三)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80%。

(四)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90%。

(五)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100%。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学校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特聘人才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七章 休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婚假:

(一)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且应连续使用。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九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产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一般情况下,产假的起始时间为预产期前15天;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生产日即为产假的起始时间。

第三十条 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3—5天路程假。

第三十一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

(二)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确定工伤医疗期由指定工伤治疗的医院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八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以增强专业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和职称提升及在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平等的继续教育机会,教职工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在职报考、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须经学校同意,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职称认定采取评聘结合办法,以学校聘任的职称为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

(一)内部培训。学校人事部门组织对新入职和新转岗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的学习和业务训练。

(二)外协培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聘请外部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师来校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

(三)外派培训。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教职工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或业务进修;参加外派培训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继续教育提供费用的,教职工应与学校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教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寒暑假期间,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离职信息,开学后补办离职手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聘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教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10天)以上的。

(三)计划外生育的。

(四)故意损坏或侵占学校及他人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

(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指使下属从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六)造谣惑众,散布流言、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

(七)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影响极坏的。

(八)发生提供虚假的档案资料、虚报费用等欺诈行为的。

(九)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泄露学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按规定向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教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可以裁减人员:

(一)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学校进行重大改革或办学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 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